
2026年将是中国成为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缔约国三十周年。三十年来,中国始终全面、忠实履行该公约,积极参与、建设并贡献于公约及其机制。然而,《公约》在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固有难题和外部挑战,如部分国家扭曲《公约》条款含义、滥用争端解决程序、肆意扩张司法或仲裁管辖权,这些行为削弱了《公约》的严肃性、完整性和权威性。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对此进行了综合评估,并于6月30日发布了“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评估报告——成就、定位与挑战”。
1982年开放签署并于1994年正式生效的《公约》,是战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发展的重要成果,涵盖了海洋法领域的诸多问题。中国于1996年批准加入《公约》。评估报告指出,《公约》与其他涉海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共同构建了现代海洋法体系的基础。同时,《公约》在其实施过程中也持续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。
评估报告第四章详细列举了《公约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内在难题与外部挑战,明确指出曲解条款、滥用程序等问题。例如,个别国家恶意曲解“海洋自由”,滥用“航行自由”,自创“国际水域”,无视“适当顾及”。还有些争端方明知争议实质为陆地领土主权,超出《公约》调整范围,却精心设计诉求,蓄意炮制出将陆地领土主权争议隐匿于海洋权利争议之下的“混合争端”,借此提起《公约》附件七仲裁,滥用争端解决机制。
典型例子是菲律宾发起的所谓“南海仲裁案”。《公约》仅规范海洋权利相关事宜,无权处理领土主权争端,而中菲之间的核心矛盾正是岛礁领土主权归属问题。罗刚表示,既然《公约》对领土主权不具备管辖权,菲律宾便只能借助诉讼策略刻意包装争议事项,将本质上的领土主权争议伪装成单纯的海洋权利纠纷,以此满足仲裁受理条件。
评估报告还指出,陆地领土主权问题并非《公约》调整事项,不能纳入解释或适用范围。实际上,国家的陆地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。但在实践中,有的争端方为强行提起《公约》附件七仲裁,精心设计诉求,将陆地领土主权事项掺入海洋权利事项,炮制兼具陆地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属性的“混合争端”。这种“蓄意的战略选择”或法律“程序诡计”的运用,不仅会损害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信力与裁决结果的合法性,还可能引发紧张与冲突。
罗刚进一步阐释了菲方炮制“混合争端”的操作逻辑,即菲律宾提起的仲裁诉求同时裹挟领土主权与海洋权利两类议题,却单方面要求仲裁庭回避领土主权部分,仅对海洋权利作出裁决。菲律宾依靠刻意的诉讼包装,将《公约》无权管辖的领土争端强行转化为可受理的议题,此举严重扭曲、动摇了《公约》设立争端解决机制的初衷与运行逻辑。
当然,菲律宾这套操作能够落地,离不开仲裁庭的配合。一些国际性法庭或仲裁庭出于创设先例的功利算计,自我扩权,突破法律解释和造法的严格分野,以法律解释之名行创设法律之实。罗刚认为,应当点明菲方通过恶意诉讼包装曲解《公约》,违背《公约》确立的宗旨与基本原则这一核心事实。
为捍卫国际法治,维护《公约》的严肃性、完整性和权威性,评估报告建议国际社会客观、全面、辩证地看待《公约》,既不低估其地位也不夸大其作用,妥善处理海洋法继承与发展的关系;完整、准确、善意地解释和适用《公约》,抵制曲解条款、滥用程序、越权管辖等乱象。此外,建议世界各国携手践行全球发展倡议、全球安全倡议、全球文明倡议和全球治理倡议,破解《公约》实施的难题挑战,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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